索比光伏网讯:光伏扶贫是2015年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实施的“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旨在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自发自用、多余上网”方式,实现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的三重目的。对此,国家和地方分别出台了政策予以支持。
国家要求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河北省、黑龙江省等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湖南等省份按10万元/村的标准补助到项目村......相继出台的这一系列支持光伏扶贫的政策,不仅为贫困户、贫困村送上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铁饭碗’,同时也助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
截至目前,共有50项光伏扶贫政策出台,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将其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序号 | 地区 | 政策名称 | 政策要点 |
1 | 国家 | 《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接近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村级电站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
2 | 国家 |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 1、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 2、采用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 |
3 | 黑龙江省 | 《关于抓紧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 1、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光伏发电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按照投资比例分红,产业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投入要量化折股分配给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集中式光伏电站:光伏电站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收益分配方式,应确保受益贫困户每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 |
4 | 黑龙江省 | 《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9号) | 1、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 2、每个贫困户的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300千瓦以下,具备接网条件的可扩大到300-500千瓦。 |
5 | 河北省 |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5〕252号) | 1、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2、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
6 | 河北省 | 《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 1、从2017年开始,确保在20年内,光伏扶贫对象家庭年均增收3000元。 2、政府启动,企业投资运营。县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按每户5千瓦规模1.2万元左右标准出资,其余资金由企业筹措,并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3、政府引导,PPP模式运营。总投资的20%作为资本金,政府、企业出资各占10%,组建项目公司,其余部分由项目公司承贷承还。 |
7 | 河北省 | 《关于落实光伏发电扶贫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扶贫项目发电量补贴分为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两类,均由电网公司转付给发电企业或用户。 2、省级补贴政策到2017年底将结束,在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全流程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
8 | 山东省 | 《关于加快推动首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通知》 | 2016年度国家建设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确保于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否则将执行2017年度的上网标杆电价(已调整为0.85元/千瓦时)。 |
9 | 山西省 | 《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1、条件: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2、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3、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
10 | 山西省 | 《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 | 1、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2、光伏扶贫项目实行优惠土地政策,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减免征收增值税。 |
11 | 山西省 | 《关于编制2017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村级电站的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每年每100KM不低于5万。 |
12 | 陕西省 | 《黄陵县鼓励发展屋顶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 1、对发展屋顶光伏产业的贫困户,按照五万元以内、三年期限内、国家规定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 2、由县级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省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从并网发电之日按每月、季度结算支付。需要还贷的,按照协议的还款金额由金融部门直接从收益中扣除,剩余的打入卡中。目前,国家现执行电价补助政策为2017年6月30日后建成并网发电的0.75元/度。 |
13 | 陕西省 | 《延安发改委关于督促加快光伏扶贫项目进展的通知》 | 1、延安市266.291兆瓦光伏扶贫任务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实施完成。 2、光伏扶贫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投运的执行0.88元/千瓦时电价,在6月30日以后投运的项目将执行0.75元/千瓦时电价。 |
14 | 陕西省 |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通知》 | 项目单位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否则将项目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我县从事新能源项目建设。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 | 1、项目法人公司必须由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与社会投资企业合资组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法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旗县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占股不低于50%。 2、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自项目建成发电之日起持续扶贫20年,确保项目对应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光伏扶贫收益不低于3000元。 |
16 | 内蒙古自治区 |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自建设发电之日起持续20年,每年向县财政扶贫帐户缴纳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款,保证3123户贫困户每户每年收入3000元。 |
17 | 河南省 | 《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6日) | 鼓励各地及项目开发企业创新思路,统筹做好扶持到村与集中连片建设相结合,扶持到户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根据各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发电扶贫模式。 |
18 | 河南省 | 《邓州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给予必要的奖励和优惠。 |
19 | 河南省 | 《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 以村级小电站为主要形式,保障扶贫对象20年以上稳定收益分配,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5万千瓦光伏扶贫建设。 |
20 | 河南省 | 《夏邑县关于支持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加快实施的意见》 | 对按时间节点建成并网的贫困户(确保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扶贫部门根据到户增收项目政策,按10000元/户标准给予贫困户项目资金扶持,并给予3年贷款贴息(按扶贫贷款政策支付贴息;电站并网运营9个月之后,支付3000元收益)。 |
21 | 河南省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 村级小电站由县级政府负责筹措项目资金,鼓励企业捐赠,光伏扶贫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金,其余资金可由参与扶贫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