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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十三五”规划:光伏本地消纳5.5GW

发表于:2017-08-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节 完善优化煤运通道建设

不断完善铁路公路运输网络,全面提升煤炭物流服务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有效保障全区2020年6亿吨优质洁净煤炭外运需要。重点推进蒙西-华中煤运通道、多伦-丰宁复线、赤峰-叶柏寿铁路电气化、北京-通辽铁路电气化等出区铁路以及哈尔滨-满洲里铁路电气化、集宁-二连浩特铁路扩能、巴音花-满都拉、海拉尔-黑山头等口岸铁路建设,加强铁路专用线、集装站的规划与建设。积极推动大饭铺至龙口、敖勒召其至东道梁等公路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G6、G7等国家高速公路网通道,不断加快运煤公路通道建设。进一步完善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大煤炭生产基地集疏运系统,提高重点煤电煤化项目能源运输保障能力。

第六章 创新驱动增强能源技术和装备制造能力

第一节加强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依托大型骨干能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和重大战略研究,推进能源领域专利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加大对能源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能源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支持能源科技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能源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能源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能源技术创新环境,建立健全能源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机制。

第二节推动重大能源技术研发应用

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采,重点研发井下采选充一体化、绿色高效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技术,推进智能化工作面、煤炭地下气化、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煤炭分级分质转化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先进煤气化、大型煤炭热解、气化热解一体化、气化燃烧一体化等技术。开发清洁燃气、超清洁油品、重要化学品等煤基产品生产新工艺技术,研究高效催化剂体系和先进反应器。研究应用燃煤与生物质耦合发电关键技术,推进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和高参数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大型风电系统成套技术、先进储能技术、现代电网、能源互联网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推进高度节能节水技术应用研究,重点推动高效工业锅(窑)炉、烟气预降温、褐煤提水发电、煤化工废水“零排放”等技术研发应用。

第三节加快能源装备制造发展

依托能源重点工程建设,推动关键能源装备的技术攻关、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实现制约性或瓶颈性装备和零部件批量化生产应用,促进能源装备自主创新和优化升级,基本形成能源装备自主设计、制造和成套能力。重点推进煤炭高效绿色开采、煤矿智能开采洗选、煤矿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关键装备技术攻关和试验示范,推广应用高效超超临界、先进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等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技术装备,应用示范煤炭深加工大型煤气化、空分、合成装置及通用关键设备。推进大功率高温超导、直驱永磁同步风机、高效光伏电池、光伏逆变器及发电系统、光热发电设备生产制造,加强膜燃料电池、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等项目产业化示范,研究应用先进储能、特高压输变电、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先进技术。

第七章激发活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节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能源项目审批程序,创新能源管理,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推行集中办理和网上审批,实行“阳光审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和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二节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进一步深化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争取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价改革试点。在蒙西电力多边交易、蒙东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开展蒙西电力市场建设,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建设。稳步开展售电改革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售电侧改革先行放开售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实行试点先行。进一步发挥自治区煤炭、风、光资源丰富、电力生产成本低的优势。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业务分开,建设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平台。

油气体制改革。研究开展油气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有序推进石油勘查、开采、进口、加工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油气管道网运分开,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推进油气管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积极推进大工业企业同供气企业协商实行可中断气价,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互利共赢拓展能源领域合作

第一节推进能源资源开发和产能合作

深入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发挥自治区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巩固并扩大与俄蒙能源领域合作。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企业走出去,参与俄蒙煤炭、油气等传统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合作,联合建设境外能源加工基地,积极探索推广“境外初加工+境内精深加工”的跨境加工模式。加强能源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自治区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建设坑口电厂并参与电厂现代化改造,支持蒙古国发展煤炭深加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赴俄蒙等国投资建设现代化煤矿、风能、光伏发电等项目,从而带动有竞争优势的能源技术装备出口。同时,加强与京津冀、东三省、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能源产业合作,积极融入、借力发展。

第二节加强跨境能源通道建设

跨境输电线路。继续加大向奥云陶勒盖、纳林苏海特和扎门乌德等主要城市、重点矿区和产业园区输电,启动建设一批500/220千伏变电站及供电线路,推进与蒙古国南部电网实现多点联网。完善自治区边境地区电网,支持参与蒙古国电网建设与改造。

跨境油气管道。推进中俄油气管道互联互通,重点协调加快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中俄原油二线等跨境油气管道建设,充分利用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向蒙东地区供气。

第九章惠民利民提升能源普遍服务水平

第一节全面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

加快现代配电网建设改造,推进装备标准化和电网智能化,增强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能力和供电优质高效服务水平。全区配电网计划新建、改造110(含66)千伏变电容量3076万千伏安,新增110(含66)千伏线路13138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市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大幅提高,供电可靠率达到99.98%,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97%,供电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镇地区供电能力及供电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供电可靠率达到99.87%以上,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2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55%。

第二节积极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加大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电力服务均等化,提高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积极争取提高农村电网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推进偏远农牧区风光互补新能源系统升级改造。重点实施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机井通电工程、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小康电示范县等建设,到2017年底前实施完成涉及360万人、3455个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以及5.35万眼机井通电工程。“十三五”期间,计划新增110(66)千伏变电容量2092万千伏安,线路10994公里;新增35千伏变电容量265万千伏安,线路7039公里;新增10千伏配变容量583万千伏安,新建及改造10千伏线路69044公里,0.4千伏线路59784公里,户表173.2万只。农村牧区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8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9%,户均配变容量达到2.41千伏安。

第三节稳步推进能源扶贫工程

加大贫困地区能源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新建能源开发项目和输送通道,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布局。研究建立能源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完善能源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让更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从能源资源开发中收益。深入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因地制宜推进规模适度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鼓励结合设施农牧业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力争到2020年全区国贫和区贫旗县建设140万千瓦光伏扶贫工程,保障5.6万户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扶贫20年。

第四节加快气化内蒙古进程

围绕气化内蒙古战略目标,完善全区天然气管网建设,进一步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统筹利用天然气、煤制气和进口天然气等多种气源,依托已建成和“十三五”期间建设的天然气干线管道,大力推进旗县支线管道建设,逐步实现规模较大城镇和工业园区利用管道供气,规模较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利用LNG、CNG供气。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区60%左右的旗县通天然气(煤制气)管道。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

落实能源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健全符合自治区发展实际的能源法律法规,推进能源相关产品、技术、装备制造等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能源产业政策。积极鼓励能源行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制度供给。严格技术标准和规范准入,加快退出或淘汰高载能能源产业和落后低端产能及工艺设备。明确市场禁止准入、限制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推进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健全和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约束各类能源市场主体合法、合规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大能源产业投资力度。鼓励多元化资本参与全区能源建设及发展能源装备产业。推广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进一步扩大PPP项目实施规模,积极引进国有大型企业、民间资本参与自治区能源建设,投资能源装备产业。支持区内能源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筹措能源建设和发展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新能源开发项目和能源装备产业研发。组建融资平台,开展能源行业银企战略合作。

第二节增强能源发展保障能力

强化要素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加快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有序开展水权转换,为新增项目提供可靠水源,推动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行业流转。利用政府性资金,拓宽市场融资规模,大规模实施节水改造、重点水库建设。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形成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土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及政策,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严格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量。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着力削减能耗存量。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节加强能源发展监测与管理

建立能源发展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网络信息等技术,建立能源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平台,跟踪监测全区及各盟市能源发展主要目标,及时分析、预警全区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

创新能源规划实施监管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建立高效透明的规划实施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重点,加强对规划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严格审核和监审投资项目情况,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节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约束性指标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必须科学分解落实到各盟市和有关部门。预期性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各级政府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为完成规划预期性目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完善能源规划体系,强化各类能源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能源规划对产业布局和项目的调控和约束。实行规划与项目的联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核准未纳入规划的能源项目。建立规划动态滚动调整机制,根据能源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合理调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或任务,以适应能源发展需求,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能源规划实施评估与考核机制。规划实施中期,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必要时可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建立评估奖惩机制,将能源规划实施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调整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同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并将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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