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示范区、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能源领域结构性改革、提高系统运行综合效率、促进新技术发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下发了若干能源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意见,并要求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切实加强闭环监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华北能源监管局拟于近期开展辖区内示范区、示范项目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6〕397号);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监管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条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前期工作进展、项目(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项目(概)预算;土地、环保、住建等开工必备文件取得情况(具体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业主单位、投资企业可另附报告,说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文件中的其他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工作按照三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及基本情况报送(6月20日前)。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客观公正报送有关信息,及时反映有关问题。请务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第二阶段:调研及随机抽查(8月底前)。华北能源监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综合监管工作组,根据不同类别对规划落实、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以及并网运行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阶段:编制报告及整改督查(11月底前)。根据抽查情况编制监管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对于存在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我局将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进行“回头看”。
四、其他要求
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或一直在开展前期工作的已纳入规划项目,应每半年向我局报送项目建设或前期工作进展有关情况。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7年6月5日
FR: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