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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九起光伏项目违法用地及处罚案例

发表于:2017-05-04 09:04:00    

案例四:青海共和某光伏项目违法占用牧草地

案件过程

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光伏园区道路,占地面积为883.2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2015年5月23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查处。2015年5月30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共和县某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883.26亩(5888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共计588840元”;限期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处罚结果

2015年6月24日,涉案单位缴纳了全部罚款。

二、光伏电站违法占用水利设施的案例

1法律依据

根据《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案例一:河南兰考谷营乡200MW光伏电站违法占用黄河滩地

案件过程

河南某公司在兰考谷营乡境内的黄河滩区投资19.77亿元建设200MW光伏电站。黄河河道有防洪的需求,在黄河滩区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河道安全影响评估审查。该项目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核准,并原则上列入2014年建设规划和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但直至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时,仍未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处罚结果

2015年5月2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叫停该项目。

地方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的规定,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案例二:江苏兴化某光伏项目违法占用海堤

案件过程

2015年9月,江苏省兴化市政府官网通报,根据省水利厅2014年湖泊卫星遥感监测报告,该市湖泊保护范围内共出现 128 处变化点,今年省水利厅对其中情况比较严重的23处变化点进行了专项督办,其中包含3处光伏开发项目。1处为沙沟镇南荡光伏招商引资项目、2处为李中镇洋汊荡光伏招商引资项目。

处罚结果

2015年10月,江苏省水利厅对以上3处非法占用,进行依法查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案例三:江苏滨海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水面

案件过程

2013年5月,江苏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江苏省滨海县某村境内海堤河水面及管理范围,总面积260亩,建设光伏发电设施。该海堤河水面均属于江苏里下河地区管理,里下河地区曾经是淮河流域性洪水的入海通道。

地方相关规定:《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的规定: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处罚结果

江苏水利厅出台《关于里下河湖区光伏电站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要强化项目审批前期工作,里下河地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应审慎选址,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二是要依法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在里下河湖区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光伏电站等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是要依法查处涉湖违法光伏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在建、已建涉湖光伏项目,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改,切实加强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利用湖泊资源,保障区域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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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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