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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函暨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发表于:2017-03-14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第三节 电力用户的结算

第一百〇二条 电力用户同一个户号签订多笔直接交易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执行周期的先后进行结算。其中,当月到期的合同优先进行。如存在多笔合同优先级一样的情况,按照每笔合同分月电量值均摊。

第一百〇三条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若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不欠发(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其月度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本月实际用网电量的二者取小结算;若发电企业欠发不满足交易合同的分月计划,则按照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分摊至该用户的电量结算,并计入发电企业违约。

第一百〇四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不超过30%时,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其本月实际用网电量与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允许偏差范围为±3%。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低于偏差下限,仍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但需计入电力用户违约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电量;高于偏差上限,按照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的103%结算,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当月少用电量,可以滚动至下月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超过30%时,按照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的方式进行:

(一)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

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二)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1.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大于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2%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2.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小于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时,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3.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电厂等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计量、责任划分和费用分摊办法由电网企业另行制定,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的最高成交价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第一百〇六条 售电公司与代理的电力用户存在电费结算争议时,用户当月实际用网电量暂按目录电价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多退少补。

第一百〇七条由电网公司实行保底供电的用户,仍按照供用电协议执行。

第四节 售电公司的结算

第一百〇八条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若发电企业不欠发(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售电公司月度结算电量按照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所代理电力用户本月实际用网电量累加值二者取小结算。因发电企业原因不能满足交易合同的分月计划,则按照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分摊至该笔合同的电量结算,并计入发电企业违约。

第一百〇九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不超过30%时,对于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其本月各用户实际用网电量累加值与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偏差按照±3%为允许偏差范围。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累加值结算;低于偏差下限,仍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累加值结算,但需计入售电公司违约并扣减发电企业合同对应部分的结算电量;高于偏差上限,按照合同分月计划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的103%结算,超过部分电量,按照110%的电力用户目录电价(该笔合同中电力用户对应的最高目录电价)结算。

当月少用电量,可以滚动至下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超过30%时,参照第一百零五条按照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售电公司参照供用电协议执行。

第五节 发电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

(一)江苏电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二)垃圾掺烧发电企业按国家垃圾掺烧比例政策结算;热电联产企业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结算。

(三)核电企业、常规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结算;非市场化部分电量,按照电网运行需要由基数合同电量按照月度计划分解至日计划执行,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的电价结算;发电企业的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与月度合同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偏差,纳入偏差电量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场化电量结算方法:

(一)从合同类型上,市场化电量结算优先级依次为:合同电量转让合同、抽水蓄能低谷电量招标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含跨区跨省直接交易)。在发电企业欠发(含合同电量转让)时,逆序处理上述合同的违约偏差。

(二)从时间周期上,本月到期的合同优先于未到期合同结算,相同合同执行周期的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先后结算。

(三)当发电企业同时存在多笔合同,其上网电量与合同可结算电量按照上述(一)、(二)原则依次扣除,如有合同结算次序并列,按照分月计划比例分摊或由事先由发电企业与交易机构商定。

(四)合同电量转让的合同、抽水蓄能低谷电量招标合同均按照合同约定(分月计划)结算。

(五)直接交易合同,当月结算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各交易户号(分电压等级)实际用电量、合同分月计划(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三者取小结算。在发电企业不欠发(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的情况下,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结算规则确定。在发电企业欠发(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的情况下,参照月度偏差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不超过30%时

(一)在发电企业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考核的基础上,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与合同分月计划(含合同电量转让)的汇总值偏差超过±3%以外部分,计入偏差考核。

(二)发电企业超发电量,计入月度基数电量滚动,并在年度内平衡(可采取合同电量转让)。如基数电量当年已经结清,则计入后续直接交易电量平衡。

(三)发电企业欠发部分,优先扣减月度基数电量,并在年度内平衡(可采取合同电量转让)。如当月基数电量不足以扣减欠发部分,则扣减直接交易电量。

(四)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发电企业超、欠发,并无法由基数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平衡的情况下,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责任并在后续月份平衡。

(五)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偏差处理办法:

1.当发电企业欠发、用户超用时,按照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结算,电力用户由此超用电量按照目录电价110%结算,但发电企业只承担自身欠发部分的违约赔偿。

2.当发电企业与用户同时欠发、欠用,且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低于用户用电量,则按照发电企业的可结算电量结算,电力用户由此超用电量按照目录电价110%结算,但发电企业只承担自身欠发超出用户少用部分的违约赔偿。

3.当发电企业与用户同时欠发、欠用,且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低于发电企业可结算电量,则按照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发电企业由此超发电量按照目录电价90%结算,但电力用户只承担自身少用超出发电企业欠发部分的违约赔偿。

上述条款中,对于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签订的合同,售电公司视同为电力用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售电公司与其内部代理用户的结算由售电公司出具结算依据,报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统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超过30%时

(一)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或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二)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但小于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其所签订的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或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三)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低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合同中最低电价结算。

(四)机组提供上调服务(或下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均以调度安排为准。月内既提供上调服务又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以互抵后的净值作为月度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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