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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函暨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发表于:2017-03-14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第四章 安全校核

第六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的各机组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并提供对应灵敏度级别列表,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灵敏度级别列表进行调整。灵敏度级别相同的机组,等比例调整。每台机组优先调整基数电量,后调整市场交易电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削减市场交易电量时,优先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后削减双边协商交易。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集中竞价成交顺序进行削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时间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六十六条 各市场主体应根据规定签订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监制的电力交易合同。

第六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六十八条 电力市场合同(协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2.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3.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4.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5.售电企业与代理的用户签订的交易合同;

6.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三方签订保底供用电协议(含输电服务);

7.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协议。

第六十九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和当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等基础性条款;当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主,年度电量只做预估,不再约定具体数值。

第七十条 非市场化的电力用户与电网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计量、用电类型和电费支付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直接交易合同、抽水电量招标合同、合同电量转让协议,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实行电子化管理。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如市场主体有明确用途需要纸质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十二条 市场化交易的各类中标通知书,具备纸质合同同等效力。

第二节合同执行

第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

第七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总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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