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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绿证交易的光伏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发表于:2017-03-14 13:46:41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江苏能源监管办于近日发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月度以内为周期开展,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关于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意见稿》中指出,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除此之外,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意见稿》强调,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关于电力交易合同,《意见稿》规定,各市场主体应根据规定签订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监制的电力交易合同。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和当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等基础性条款;当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主,年度电量只做预估,不再约定具体数值。

关于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意见稿》规定,江苏电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政策原文: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李雪松83115284,83199610(传真)

邮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17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一节 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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