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董责险
董责险的概念进入国内已经多年,但是发展非常缓慢。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此前曾表示,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承担的风险小,也就缺少投保的意愿。
2016年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做出从重处罚,为了便利投资者索赔,其保荐人兴业证券业组织进行“先行赔付”。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先行赔付制度还缺少救济方式,存在法律缺陷。
“依据现行的先行赔付制度的设计,首发证券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都是赔付的买单人,其实,让这些相关人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保险公司出面理赔,也是一项应当考量的方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诉记者,与上市公司相比,起诉自然人往往是比较难的,会遇到更加明显的对抗性,不配合。而引入保险制度,既能减少“无力赔付”的情况,也能促进公司治理机制。
他告诉记者,从性质上讲,董事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在海外,董事责任保险被认为是“将军的头盔”,是公司良好风险管理的表现。集团诉讼与董责险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对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
董事责任保险,也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董责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在所有A+H、A+B的上市公司董监高都购买了董责险。”宋一欣称,国内此前已有相关理赔案例,比如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2011年公司支付投资者索赔金额98万元,但因为提前已购买董责险,公司最终获得保险公司理赔80万。
随着法律条件的完善,以及监管处罚重心的平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也不得不更加小心。
“对中国内地而言,监管法规还处在发展阶段,中国证监会在推进市场改革的同时,强力监管也使投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IPO过程中承担了重大责任。”美亚保险(AIG)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郑艺(Eric Zheng)对第一财经表示,新趋势的出现,要求上市公司越来越需要仔细审视其董责险计划及需求。
他告诉记者,目前仅有约10%的A股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不过可以看到,一些海外上市中国公司的丑闻促使越来越多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意识到董责险的重要性。随着中国IPO规则的改革,中国A股上市公司也可能会面临类似的情况,尤其是当前A股市场正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变。
“董责险会激励公司高管去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努力,而非仅仅是为了追求一个最安全的目标。”郑艺以美国市场为例解释称,最优秀的董事往往也最为熟悉董事会的职责、义务及潜在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对于这些人来说,购买董责险成为他们决定是否加入公司董事会的先决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董责险能帮公司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加入董事会,从而提升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