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光伏电站综合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三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接线盒以及其他必要设备;
(二)输变电系统:包括汇流箱、逆变器、交、直流配电柜、电缆、充电控制器、储能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电子设备、元器件;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体建筑、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等;
(四)物料、仓储品;
(五)其他财产。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力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1、龙卷风、雷击、暴雨、洪水;
2、暴雪、冰凌、冰雪、冰雹、冻雨;
3、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二)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
非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是指除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之外的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火灾;
2、爆炸;
3、飞行物体坠落。
(三)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
机械或电气意外事故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经考核合格的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4、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恶意破坏;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台风、沙尘暴;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泄漏、外溢、烘焙;
(八)未经保险人认可的对机器设备的改造或改装,以及对建筑物的扩建、改建、维修、装修;
(九)盗窃、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