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在泽州县农村地区新建的,且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建设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扶持标准
(一)发电电价补贴:农户自建的10千瓦时(含10千瓦时)以下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时(含1000千瓦时)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和市财政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补贴0.1元/千瓦时。发电电价补贴政策执行期为5年,执行时间为电网企业验收上网之日。
(二)建设安装补贴: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装机容量在1兆瓦时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建设安装费用一次性补贴办法。装机容量在1-10兆瓦时(含10兆瓦时)补助建设安装费50万元,装机容量在10-30兆瓦时(含30兆瓦时)补助建设安装费100万元,装机容量在30兆瓦时以上的补助建设安装费150万元。享受建设安装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县财政电价补贴。建设安装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
原则上县财政一年内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实施办法
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资金补贴,实行“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光伏发电建设安装补贴,按光伏发电站装机容量为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要根据自身适用的扶持政策进行申报。申报的要求、材料和程序参照《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执行。
县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泽州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执行。
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