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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发表于:2016-12-05 00:00:00     来源:中碳所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或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配额总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制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七条【配额预留】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

第八条【分配原则】为通过排放配额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免费和有偿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分配方法】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统一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提出比全国统一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更加严格的免费分配方法,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十条【免费配额分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审定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配额权属】排放配额是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确认。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剩余配额归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免费分配部分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和向新建建设项目分配等。

第十四条【配额分配收益】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排放配额管理,具体规则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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