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产业政策是否有效的争论,需明确两大前提
前提一:要清晰界定产业政策的内涵。关于产业政策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在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认为,从产业政策的性质和作用范围看,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政府的规制,具有共性,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例如市场准入标准、竞争规则、关税政策、国际贸易规则等;另一类是带有特殊性的、针对个别产业制订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和税收等政策。前者属于广义的产业政策,后者属于狭义的产业政策。
基于定义的不同,对产业政策的认识和判断也不同。如果从广义来看,则产业政策从政府一出现,就已经存在了。无论我们愿不愿意承认,产业政策都在那里。那么,如果是这样,“产业政策的存废之争”就是一个伪命题,笼统地争论产业政策应不应该存在、或产业政策有用还是没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于我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并无裨益。
从狭义来看,产业政策的出现、认可和推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20世纪50至60年代日本经济的复苏,其采用的通产省管理模式在全球得到认可和推广,而欧洲部分国家也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实现了经济的快速振兴和崛起。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依赖产业政策来推动工业化。这些产业政策包括政府采购、持有国有股权、关税与税收优惠、政府直接补贴、提供低成本贷款等。狭义产业政策的特征,就是政府对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依据这一界定,则张林之争对于反思当前中国的产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前提二:要区分产业政策实现的方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产业的指导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类是宏观层面,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经济稳定增长,调整对象是通胀率、失业率等总量指标,对企业增长速度和收益有重要影响,但政府并不因此直接指导、干预企业微观决策活动。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另一类是微观层面,即政府干预影响企业微观决策及活动。其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干预,如价格、产量、准入等;另一类是间接干预,如财税、信贷、信息等诱导企业,影响企业微观决策。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为日本。
基于上述两大前提,本文认为,政府在宏观层面对产业的适度干预,能够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动力。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理论界对产业政策反对一直是猛烈的,美国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查尔斯·舒尔茨曾直接将产业政策与中央计划挂钩,提出美国不欢迎也不需要计划经济。计划越多,也就意味着会产生更高的政治成本。但二战后,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美国仍然出台了不少的产业扶持政策。如“国家州际及国防公路法案”开启了大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复兴美国制造和创新法案”,支持和保护了美国再工业化进程。就是在硅谷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也是以顾客身份而不是以组织者身份给予了支持,也就是说,虽然政府并不直接定目标、搞项目、充当供给方,但在产品采购方面仍然给予了倾斜。
但如果政府对产业发展和企业微观经济活动过度干预,则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衍生效率损失、权力腐败、管制成本高企等问题。以日本为例,1955-1973年,日本经济连续18年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9.8%,这也是日本政府积极推行产业政策,推进日本从农业走向制造业、从以纺织为主的轻工业向钢铁、石油冶炼和汽车重工业转型的重要阶段。日本通产省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贸易保护来支持政府选定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通产省管理的行业宽,政策涉及面广,构成了一个庞大体系,集中体现在各种经济法规及纲要、计划中。
据统计,到1989年初,日本规则性产业占全产业附加值的比例,按“几种直接干预都有”的口径计算为21.8%,按“至少一种直接干预”的口径计算为40.1%。例如,为了防止同一产业内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通产省对私营企业进入目标产业的数量进行限制,曾计划把汽车制造商减少为3家,著名的本田公司也被列入取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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