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信息 研究咨询 服务应用 展会会议 视频图片 期刊专栏 新媒体
关闭
关闭

【首例】超日债投资者打赢虚假陈述官司

发表于:2016-11-02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案涉的“11超日债”系由超日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故案涉债券系在证券法规制的范围内。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系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证券法的完善和补充。

法院同时认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种类上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等,同时案涉债券系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交易,不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明示排除的对象,应当属于该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

判决显示,法院认为,案涉的“11超日债”作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和股票一样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同样存在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问题。本案中的投资人,亦非因所持公司债券不能兑付而向协鑫集成公司主张赔偿,其所主张的,是在虚假陈述行为影响下买入和卖出“11超日债”价格差额的损失。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债券价格跌至80元左右,已经低于原始购买本金,由此可以说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影响着投资人对于“11超日债”市场价格的判断,并实际导致了投资差额损失的发生,投资人得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协鑫集成公司虽然认为投资人所持“11超日债”已全额兑付而不存在损失,但法院认为,如上所述,“11超日债”作为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其价格并非固定的票面价格,而是受市场影响不断波动,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之后甚至跌至发行价格以下。投资人在此情形下,以高价买入债券并以低价卖出债券,其差额损失实际已发生。且协鑫集成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超日债投资者所持“11超日债”已获全额兑付。故法院认为案涉债券应受《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调整,并基于上述理由,经过仔细审查计算,支持了超日债投资者提出的索赔诉请。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特别声明:索比光伏网所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索比光伏网的内容为索比光伏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solarbe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扫码关注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2022年1月7日

中国-江苏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 news@solarbe.com 商务合作联系:010-68000822 media@solarbe.com 紧急或投诉:13811582057, 13811958157
版权所有 © 2005-2021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