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9月底传出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索赔获得胜诉判决的消息后,近日,超日太阳债券投资者也获得了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胜诉判决。记者从维权律师出获悉,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协鑫集成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请获得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支持。
投资者维权索赔标志性事件
2016年10月24日,作为数十名超日债的代理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收到了来自法院的数十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曾简称超日太阳)向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此举意味着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出现了首次胜诉判决先例。
2015年6月5日,协鑫集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超日太阳存在协鑫集成的前身超日太阳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等六大违法行为,故对超日太阳顶格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超日太阳被处罚后,国内数十名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以及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均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结论向协鑫集成发起了索赔。截至2016年年中,大概累计有一百多位投资者陆续提起索赔。9月底,首批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而超日债相关案件直到十月下旬才作出。
律师表示,超日债投资者索赔胜诉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来说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记者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凡是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002506)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该案诉讼时效到2017年6月初届满,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法院支持债券投资者诉求
据了解,超日债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协鑫集成方面除了跟超日太阳股票案件一样提出了系统风险等抗辩外,针对超日债本身,协鑫集成还辩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所规制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包括债券,投资人不包括债券持有人,超日债投资者并非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适合原告。
但许峰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对于协鑫集成方面针对超日债的抗辩基本没有采信,而是采信了原告超日债投资者方面关于超日债也为证券可以适用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