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南京中院近期已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负责办理此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说,她已收到十多个案件的一审胜诉判决,还有若干案件法院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股民谢女士为例,其起诉要求海润光伏赔偿的金额为48659元,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为48487.06元,除了计算方法的细微差异以外,法院几乎是全额支持了股民的索赔诉求。臧小丽律师认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获赔。
海润光伏股民索赔时效到2017年10月到期
不过股民想要获得赔偿款,必须主动、积极地加入诉讼队伍才行,换句话说,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如果不及时参与赔偿诉讼,法律上可能视为你放弃权利。臧小丽律师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模式是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两种,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相同,法院并不支持集团诉讼。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股民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则超过期限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还是以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索赔案为例,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了海润光伏公司以及前三大股东紫金电子公司、九润管业公司、杨怀进发布误导性的高送转公告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因此股民自2015年10月23日开始,有权主张索赔,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7年10月22日海润光伏股票索赔到期。因此,现在距索赔截止日期还剩一年。
已有六百多人加入诉讼,索赔总额达1.3亿
海润光伏最新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初,海润光伏公司共计收到646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531.13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646起股民索赔案件的进展情况是: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67万元,和解赔偿金额已由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承担;另有33起案件已由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272.12万元,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后尚未判决。
而海润光伏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底上市公司海润光伏的股东总数是46395户,参加索赔的股东人数是646名,如此算来,加入索赔者仅占股东总人数的比例还不到2%!因此,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尚未加入到维权队伍来。为此,证券维权律师提醒股票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海润光伏股东起诉证监局,民事索赔案不中止审理
南京中院的判决书记载,与上市公司海润光伏一同被江苏证监局处罚的海润光伏原股东九润管业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证监局(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海润光伏以公司前股东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请求中止审理股民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而法院最终决定不予中止审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系海润光伏公司的股东九润管业公司,而非股民索赔案件的当事人海润光伏公司。同时,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对海润光伏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作出认定。因此,本案不符合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对海润光伏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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