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人大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这种理由不够充分。实践中,财产的拍卖价不一定都低于评估价,如果评估价低的话,也有可能最终拍卖价格还会高。现在对于评估价格的高低,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关键问题不在于对评估高低的看法不同,而在于从程序上是否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只有程序公正评估结果才可能公平。首先是要保障债权人充分的知情权,评估报告、评估的依据、审计报告等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完整的公开,而且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去了解和评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其次,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要有解决异议的程序和通道。债权人对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的清算比例有异议,通常是先召开会议,让评估、审计机构接受债权人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的质询并做出解释,如果评估机构不能合理的解答疑问、提供依据,就可以对原来的评估或审计报告聘请新的机构进行审核,必要的时候要重新评估。重整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协商、互让共赢的基础上,不是你提一个方案,债权人不同意,不充分听取合理意见、作出解释,就申请法院强批,这是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当然债权人也不能不作合理让步。对清偿率有异议这一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现在很多法院实行了上述异议解决方法。但在此次赛维的重整中,至少没有看到有材料证明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在程序上得到了保障。
王欣新认为,此外,在债转股的方案中,必须同时设有公正的偿债选择权,即债权人不同意转股时可以选择对债务的合理清偿,而且不允许用恶意压低清偿比例的方式逼迫债权人接受债转股。债转股属于对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而不是对原有已发生重整债权的调整与清偿,所以必须由每个银行个别自行决定,这就是必须设置选择权的原因。由于这不属于重整计划有权决定的事项,当然也不可以适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滥用多数人暴力损害少数人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将银行的债权,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转化成在权利实现顺位上要次一等级的股权。但在赛维的重整方案中没有看到债权人的这些权利得到保障。此外,通过未来增发股票以债转股的方式清偿债务,是必须有替代清偿方案的,即到约定期限未能发行股票清偿时立即以现金清偿,而且要说明现金的来源,并提供充分担保。而在现在法院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并没有这些对债权人必要的保障措施,所以综合来看,重整方案在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在可行性上也存在风险。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有关破产的裁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所以,债权人认为法院破产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进行申诉。目前最高院对于强制批准破产重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但有些地方法院在适用中对于强裁相关条件的把握并不够准确。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问题不解决,可能会使得银行业对企业所在地区的整个信贷政策收紧,以规避风险,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地方经济正常发展。安邦智库研究团队表示,在破产大潮中,银行极易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转嫁损失和风险的对象。要明确通过市场化的破产重组来应对破产潮的政策方向,并加紧各项基础性工作的推进。
事实上,此次赛维破产重整事件已给商业银行一直以来粗放的放贷文化敲响了警钟。
公开资料显示,有12家银行共持有赛维集团破产重整公司债权合计271亿元。按涉及金额来看,国开行以72.56亿元债权占据大头;建行、农行、招行和民生银行持有债权分别为47.29亿元、34.98亿元、36.24亿元和32.16亿元;中行持有债权达18.71亿元。一位债权银行人士表示,事到如今,“垒大户”“一窝蜂”式的信贷文化以及不科学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都值得商业银行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