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验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市级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发电电量、运营维护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光伏扶贫项目较好的承建企业和监管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光伏扶贫建设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原标题: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