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
第二十二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由投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采取成立专业公司或依托企业地面集中电站“以大带小”统一运营管理的办法,承担区域内项目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运维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方式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管理。
(二)以市或以县为单位成立运维公司,由有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运维公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服务范围、工作职能和监管措施等。
(三)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服务内容应包括:统贷统还、建设施工、并网申请、电费结算、发电监测、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
(四)运维公司对村级(户用)光伏电站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所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提取金额控制在发电收益的10%左右。
第八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光伏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方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市、县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光伏扶贫项目股份收益,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第二十八条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有关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精准识别光伏扶贫收益对象。
(二)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统筹,结合实际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审批权限。
(三)光伏扶贫收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五)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上访问题发生。
第九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建立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电网接入、电量消纳、电价结算、税费减免等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凡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备并网条件并经核实认定的光伏扶贫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
(一)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有限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享受电网并网服务,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电网企业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及时出具并网意见。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在20个工作日出具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在25个工作日向业主出具接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