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光伏扶贫项目初审后,由省发改委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认定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市、县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有关市、县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收回规模指标,视情况予以追责。
(一)光伏扶贫项目自国家批复且确定投资主体后,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6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12个月工程建设不具备并网条件的。
(二)投资建设企业和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八条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
(一)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采取财政资金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捐助、贫困户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具体出资比例和贫困户申请办理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流程,由相关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执行。
(三)村级光伏电站财政补贴资金,可利用市、县融资平台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撬动银行贷款,解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九条 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可由市、县指定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筹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 政府筹措资本金的来源和方式:
(一)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二)以土地、林地折价入股等可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三)由承建合作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先期注入部分资本金,待光伏扶贫电站还清银行贷款后,在电站每年扶贫股份收益中分期退出。
(四)尝试以社保、保险、基金等低成本融资方式作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光伏扶贫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