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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政策脉络大梳理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表于:2016-09-20 15:34:31     来源:南度度

9月6日-7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文件,批复了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河南、新疆、山东、北京等9个电改综合试点,福建、黑龙江等2个售电改革试点,海南、甘肃等2个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至此,全国共有20多个省市发布了电改试点方案。下面,对新电改政策进行梳理,让大家对新电改脉络有个清晰的了解。

9号文及配套文件

9号文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简称9号文)下发,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启。新电改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实行“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

三放开: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放开。

一独立: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三加强: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和提升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水平。

这将转变传统的电力销售模式,打破了电力市场垄断,恢复了电的商品属性,对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一个配套文件

2015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同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这是新电改的第一个配套文件。

与此前《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能源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不同,这一文件对清洁能源的要求并不在于新增多少装机,而更多侧重于 对存量资源的消化。这个配套文件目的在于,试图鼓励政府以市场手段来解决清洁能源发展中的“三弃”症 结,从而让现有装机能够转化为相应的发电量。

第二个配套文件

2015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这是9号文的第二个配套文件。文件要求在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市需求相应试点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实施需求侧管理,以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未来将进一步复制、推广。

第三个配套文件

2015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这是9号文的第三个配套文件。文件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国网区域首次开启输配电价改革。

第四个配套文件

2015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该文件被称为新电改的第四个配套文件。明确了今后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采用市场化方法根据供需情况确定交易电价水平,为后续动态调整建立了规范,为长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五个配套文件(含6大配套文件)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此次同时下发六大配套文件,分别为:

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这六大配套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具体操作阶段。

售电侧改革试点(6个)

首批试点(重庆、广东)

2015年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5]3117号),重庆、广东成为首批售电侧改革试点。

2016年2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并优先选取几大园区作为试点开展售电改革。

2016年3月22日,广东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2016年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6]84号),明确了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电费结算等细则。

虽然目前广东省官方还未公布《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但已公布3批售电公司目录名单(共114家),并已开展6轮有售电公司参与的集中竞价交易。

新疆兵团试点

2016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789号),同时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甘肃试点

2016年6月,甘肃省发改委复函平凉市政府,同意在平凉工业园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2016年8月,平凉市编制了《平凉工业园区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成为全省首批首个开展售电侧专项改革的试点区域。

2016年7月7日,网上公布了《甘肃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据酒泉市政府网披露,近日,甘肃省发改委复函同意酒泉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开展售电侧改革专项试点工作。由此,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成为全省首批三家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福建试点

2016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同时公布了《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黑龙江试点

2016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同时公布了《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电改综合试点(13个)

首批试点(云南、贵州)

2015年1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云南省、贵州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5〕2604号)正式批复同意云南、贵州两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云贵由此成为全国首批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

山西试点

2016年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同时公布《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贵州试点

2016年5月16日,贵州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了《贵州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方案明确指出解除地方电力代管体制,推进兴义售电侧改革试点。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开展贵安新区配售电侧改革试点。

广西试点

2016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同时公布《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北京试点

2016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同时公布《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河南、新疆、山东试点

201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94号),同时批复同意3省(区)开展电改综合试点,并公布了3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试点

201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900号),同时批复同意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等5省开展电改综合试点,并公布了5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19个)

深圳试点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同时公布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蒙西试点

2015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4号),同时公布《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试点

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9号文的第三个配套文件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等4省(区)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并要求各省拟定本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改委。

2015年9月6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目前,安徽和湖北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还没发布,不过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对《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进行了批复,2016年4月21日,湖北省物价局确定了《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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