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具有一次性投入、后期维护运行成本低、收益长期稳定的特性,利用光伏发电对我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扶贫,有利于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增加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是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光伏扶贫工作,为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以前,我区国贫和区贫旗县(市、区)建设约140万千瓦光伏扶贫工程,保障5.6万户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可通过光伏扶贫工程稳定收入3000元以上,持续扶贫20年。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逐步推开。既要积极稳妥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也要因地制宜、合理有序逐步推开,保障光伏扶贫工作顺利实施,避免造成光伏扶贫工程上网消纳困难。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光伏扶贫人口分布,统筹规划布局,按照电力消纳能力、电网接入条件和土地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强化监督、保障实施。盟市和旗县(市、区)建立光伏扶贫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扶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自治区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保障扶贫资金及时、精准到位;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地区光伏扶贫工作任务,并按季度向自治区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光伏扶贫工程投资主体。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组建。投融资主体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政府出资和承担相应责权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可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混合制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