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价处负责人侯守礼表示,将改革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并完善补贴标准,建立补贴逐步下调机制,直至取消补贴。
行业人士表示,上述表态,并没有太多的新意,只不过进一步确立了一个共识。既在电力体制改革确立及还原电力商品属性这一大背景下,作为仍然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必须丢掉“暴利”甚至是高利润的幻想,而要彻底的进入一个收益率相对稳定的时代,也不排除是“微利”时代。
熟悉的微利
实际上,“微利”对于光伏行业来说,并非陌生词汇。自行业寒冬启动开始,行业“微利”已持续多年。或许,相对于停产倒闭的诸多被“洗掉”的行业企业而言,微利已算最佳结果。更何况,不论是光伏发电所在的电力行业还是与光伏发电相关的制造业,微利本就是行业的合理选择。在新能源逐步替代传统能源的道路上,微利已成为主题,暴利早已不在,只有稳步前行,才能持久远。
根据侯守礼的介绍,光伏电价补贴将集中在两个方面,改革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完善补贴标准,建立补贴逐步下调机制。
对于前者,将现行的根据电站所在资源区制定标杆电价的模式转变为上网标杆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与定额补贴两部分,将现有差价补贴向定额补贴转变,同时鼓励光伏项目参与市场竞价,强化市场竞争在发电价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对照来看,这一调整与现行的分布式电站补贴方式类似,这也意味着其针对的主要是大型地面电站,未来两者的补贴方式将一致。
对于后者,侯守礼表示,将考虑价格政策衔接、项目建设时期不同等实际情况,初步考虑制定差异化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并伴随产业技术进步,逐步下调光伏发电补贴水平,直至取消补贴。对于业界而言,补贴标准下调也是在意料之中,其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下调的幅度。而以今年的例子来看,未来几年的下调幅度可能会超过预期。根据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光伏发电2016年标杆电价I类资源区调整为0.80元/千瓦时、II类资源区0.88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0.98元/千瓦时,明显要低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电价标准。
增值税优惠之惑
近期,国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一大行业热点。根据通知,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而行业媒体则表示,这一看似利好的政策,实际光伏企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享受到,而未来又存在很大的政策变数,这使得这项税收优惠成为了悬在半空中的一块肥肉:都在说有也都看到有,但就是谁都没有吃到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与减半征收有本质区别,“即征即退50%”可以享受到的前提是增值税额为正时才可以有退税,如果进项税还没有抵扣完应交税额为负则退无可退,“这个政策就是个空头支票”。行业人士表示,“如果是直接减半,那才是真的实实在在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