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交易意向申报
1.新能源企业(光伏、风电)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新能源企业按交易周期分月申报,每月申报参与电能交易的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电网受限情况、电力电量平衡等情况为依据综合确定本企业月度总发电能力并据此申报交易电量。
说明:新能源企业申报月度交易电量限额为:各轮次月度申报交易电量合计值≤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
2.每批次交易意向申报过程中(15分钟申报时间内),各市场主体可随时通过交易平台修订已申报交易意向。每轮次交易申报结束后开展出清计算、安全校核、结果出清。
3.补充交易意向申报
当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不满足总用电需求时,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交易需求开展补充交易,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双边交易模式,达成的交易意愿以交易双方书面承诺(签字、签章)方式在补充交易申报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确认后统一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并确定补充交易成交结果。
(十一)交易出清结果安全校核及确定
交易出清结果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调控中心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综合开展各轮次交易电量校核,校核通过,成交出清结果直接确定为交易结果。校核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
交易相关信息及交易结果通过相关网站滚动发布,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网站发布的信息。
(电力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61.178.40.43)
两个平台可同时登录,互为备用。
(十三)交易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署双边合同,省电力公司牵头签订电能交易输电服务合同。
(十四)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电能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欢迎各市场主体监督,存在争议按监管部门有关原则处理。
六、交易执行
交易结束后,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结果、分月电量等信息形成分月度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在月度交易计划中予以安排执行。实际运行中,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发电,力争完成月度计划。新组织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原有直购电合同,对于目前仍执行直购电合同的用户,先执行原有合同,待原有合同执行完成后执行新合同。原无合同或合同已执行完毕的市场主体,从7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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