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轮交易
(1)申报时间:
电力用户、新能源企业:
2016年7月22日,8:40-17:00。
(2)交易出清、校核、成交结果公布:
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8日。
3.补充交易:
申报时间:时间待定,以网站发布的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说明:补充交易是否开展根据本次交易成交及安全校核情况综合确定,请各市场主体在交易期内每日至少登录一次省电力公司网站查看具体通知。
4.交易合同签订:
各轮次交易结果公告后开始。
(六)交易地点
1.已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直接交易数据申报(登录网址后附,若网络或交易系统不稳定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时,按下述第2条要求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2.未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或无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数据申报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七)交易周期
交易周期为2016年7月-12月。各市场主体可根据发用电需求,在交易周期内自行选择部分月份或全部月份开展交易。
(八)交易品种
本次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模式、双边协商交易模式开展。
集中撮合(竞价)交易:交易各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愿,按集中撮合交易规则计算形成交易意向。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各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向并备案。
(九)交易电量、电价申报格式
1.电能交易申报数据要求按月度申报交易电量、电价,每个月发电企业申报一个价格、电量对,电力用户申报一个价格、电量对。
2.发电企业的申报价格为相对政府批复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电力用户申报的价格为相对其目录电度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
3.采用电子化申报方式。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交易运营系统,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电量、电价信息,点击申报,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加密、传输、保存处理。
4.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精确到10兆瓦时的整数倍,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十)交易意向申报
1.新能源企业(光伏、风电)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新能源企业按交易周期分月申报,每月申报参与电能交易的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电网受限情况、电力电量平衡等情况为依据综合确定本企业月度总发电能力并据此申报交易电量。
说明:新能源企业申报月度交易电量限额为:各轮次月度申报交易电量合计值≤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
2.每批次交易意向申报过程中(15分钟申报时间内),各市场主体可随时通过交易平台修订已申报交易意向。每轮次交易申报结束后开展出清计算、安全校核、结果出清。
3.补充交易意向申报
当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不满足总用电需求时,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交易需求开展补充交易,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双边交易模式,达成的交易意愿以交易双方书面承诺(签字、签章)方式在补充交易申报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确认后统一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并确定补充交易成交结果。
(十一)交易出清结果安全校核及确定
交易出清结果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调控中心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综合开展各轮次交易电量校核,校核通过,成交出清结果直接确定为交易结果。校核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
交易相关信息及交易结果通过相关网站滚动发布,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网站发布的信息。
(电力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61.178.40.43)
两个平台可同时登录,互为备用。
(十三)交易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署双边合同,省电力公司牵头签订电能交易输电服务合同。
(十四)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电能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欢迎各市场主体监督,存在争议按监管部门有关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