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海)等11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批复》国质检科〔2016〕340号文件。通知称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安排将在青海、上海、湖北、浙江、安徽、贵州、广东、江苏建设11个国家级质检中心。
青海省、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贵州省、广东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青海建设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青质监财〔2014〕108号)、《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青海建设国家藏毯及原辅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青质监财〔2014〕110号)、《关于推荐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筹建国家热交换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沪质技监科〔2016〕93号)、《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宜昌市请求批准筹建精细磷产品和非金属功能材料等两个国家质检中心的请示》(鄂质监文〔2014〕80号)、《关于申请设立国家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浙质〔2015〕44号)、《关于申请筹建国家印制电路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的请示》(皖质函〔2015〕349号)、《贵州省质监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分接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的请示》(黔质技监呈〔2015〕98号)、《贵州省质监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北斗卫星导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的请示》(黔质技监呈〔2015〕99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筹建国家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请示》(粤质监〔2015〕72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建立国家环保节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请示》(粤质监〔2014〕22号)和《关于申请筹建国家玉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苏质监计发〔2015〕175号)收悉。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安排以及《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经研究决定:
一、由青海省质监局负责在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海)。
二、由青海省质监局负责在青海省纤维检验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藏毯及原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海)。
三、由上海市质监局负责在上海蓝海科创检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热交换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四、由湖北省质监局负责在三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
五、由浙江省质监局负责在绍兴市上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六、由安徽省质监局负责在安徽国家铜铅锌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印制电路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
七、由贵州省质监局负责在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分接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
八、由贵州省质监局负责在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卫星导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
九、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十、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十一、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玉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请你们积极落实地方政府投入,抓紧组织做好各项筹建工作,于本批复下达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落实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上报总局,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工作。在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后,由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
质检总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