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稿中与征求意见稿中,规模指标分配办法差别不大。下文是之前针对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看法。如今,国家刚刚出台“保障小时数”,争取解决限电问题,其他情况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再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前言
对于光伏电站投资者而言,“路条”是稀缺资源。为了拿到建设规模指标,在前期项目备案过程中产生了各种乱象:
倒卖路条;
指标拍卖;
强迫用本地设备;
给当地配套投资;
…
这些无一不增加了投资商的投资成本,影响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这些乱象,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希望对光伏前期的指标分配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并已经征求了多轮意见。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笔者十分赞成!然而,在具体竞争条件的落实过程中,也有一些担忧:
1、在“可再生能源限电”、“补贴拖欠”这两个问题未解决之前,如何形成“竞争性上网电价”?
2、随着该办法的落实,光伏电站投资会不会产生“国进民退”的现象?
二、征求意见稿中指标配置方式介绍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未来的光伏项目将分成三类进行规模指标的配置,如下表所示。
表1:未来光伏项目规模指标的配置方式
后两者的规模最大,都要采取竞争性配置的方式。即,根据省发改委提前提交的《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法》、《基地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法》,进行规模指标的分配。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两个配置办法的具体内容由各省发改委确定,但国家发改委给出了配置办法中“应当”和“不应当”包含的内容,如表2所示。
表2:征求意见稿对配置办法中的规定
表2中“不应当包含的内容”,加大了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企业的开发成本,大部分企业肯定会强烈赞成,就不赘述。
那表2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将对企业未来投资光伏项目造成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