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等新能源该如何保障“优先发电权”?

来源:发布时间:2016-05-05 00:06:59

最近备受关注的“甘肃千亿风电基地停摆”事件,让优先发电权再次进入了公众视线。

但颇为值得玩味的是,这一早在2006年就被写入《可再生能源法》的条文,直到现在也仍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其实,无论是更早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是最近发布的一系列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清洁能源的优先发电权都被屡屡提及,并且处于重要的位置。

不过,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理想与现实之间,似乎总是有不小的差距。

对于落实优先发电权的障碍,看起来是有一大堆,既包括技术上需要配套的电网的条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协调的调峰以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等。

就现实来看,需要跳出固有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补偿以及协调上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尽快落实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等。不过,由此需要的财政资金的来源,可能是一个问题。

与上述办法相比,通过发电权交易,可能是一个更现实的路径。比如,可以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确定年度固定的发电量,对于由于限电没有用完的发电额度,可以到市场上去交易。在由于电力供过于求而带来的发电权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发电权交易应该还是有市场的。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就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的备案核准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地方政府以及电网公司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模糊的优先发电权

在2010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而在最近发布的一系列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也明确了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各地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要充分预留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不过,无论是《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还是最近提出的优先发电制度,并没有改变新能源企业大规模限电的现实。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诸如“全额收购”、“优先发电权”的落实的障碍,可谓是有一大堆,既包括技术上需要配套的电网的条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协调的调峰以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更进一步细究相关的法律来看,由于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落实路径,或者规定的过于模糊,可能也是其难以落实的原因。

比如,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全额收购”的法条中,还有一段可以视之为附加条件的文字: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因为新能源的发电本来就不稳定,如果电网企业以大幅度的波动可能影响电网安全为由,而进行限电,则很难说其是否违反了该法律。

可行路径

就在最近,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相应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国家电网要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具体而言,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省级发电、供电计划中,由其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而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则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对于电力消纳较为良好的中东部省份,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可能会有利于当地新能源项目的消纳。

而此举是否会对西部省份的电力消纳带来积极影响,可能还很难说。这背后的关键因素在于,跨省外送仍然是西部省份的主要消纳方式之一,而跨省发电、供电计划由电网公司制定的同时,还需要接受受电相关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西部省份想大规模外送,但如果没有更多的接受省份,落实起来也仍然是个难题。

因此,就现实来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更多是与利益相挂钩。由此,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新的思路,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补偿以及协调方面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尽快落实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等,而由此需要的财政支持资金的来源可能是一个问题。

与之相比,通过发电权交易,可能是一个更现实的路径。比如,可以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确定年度固定的发电量,对于由于限电没有用完的发电额度,可以到市场上去交易。在由于电力供过于求而带来的发电权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发电权交易应该还是有市场的。

而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可能也要抛弃掉此前承诺的高收益的幻想,而接受现实。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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