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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16-04-28 14:18:54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兵团发改委、工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华电新疆发电公司、国电新疆电力公司、中电投新疆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国能新疆分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企业自备电厂:

为推进和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我办在2015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电力运行实际情况,起草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请研提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3日19:00(北京时间)前将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甘洪亮

联系电话:0991-36313310991-3631331(传真)

电子邮箱:ganhl@nea.gov.cn

附件: 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16年4月26日

1.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替代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1.2 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4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文件等,同时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要求,按照《关于2016年新疆电网清洁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促进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调峰工作方案的批复》(新经信电力函〔2016〕140号)确定的原则,结合新疆电网2015年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试点情况及其他各省开展试点情况,编制本实施细则。

1.3 适用范围

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全额消纳新能源、满足新疆区域内用电市场和外送电的基础上,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调峰空间,通过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的调峰,实质性提高新能源的发电量。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新能源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以下简称:调峰替代交易)。

1.4 基本原则

1.4.1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在新能源企业发电侧和燃煤自备电厂调峰和用电侧引入市场交易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补偿价格信号反映电网调峰能力增加,拓展新能源企业发电空间上,缓解因电网调峰受阻引起弃电电量的增加(因电网输送受阻另行解决),促进新能源消纳规模实质性增加,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1.4.2坚持“安全第一”,公平开放电网,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1.4.3坚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与试点的新能源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

1.4.4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调峰替代交易试点应建立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1.4.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主体自愿参与,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

1.5 交易品种

1.5.1按照交易期限,调峰替代交易分为年度交易。

1.5.2按照交易组织方式,调峰替代交易分为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

1.5.3年度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度,并按月进行月度实际电量结算,年度进行清算。

1.6 交易电量

1.6.1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应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为基础,根据自备电厂机组的综合调峰能力和新能源弃电情况进行全网综合平衡(发、用电负荷)后确定,现阶段暂按自治区经信委批复的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执行。

1.6.2参加调峰替代交易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由电网运营企业分别与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企业进行电量、电费等的计量、确认和结算。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的电力电量仅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

1.6.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不包括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月度计划以外的非计划停运等产生的下网电量、计划停机超出调度机构确定的时间以后产生的下网电量增加等情况。

1.7 其他

1.7.1本细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MW),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MWh),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元/MWh)。

1.7.2交易组织须提前公告。

2.市场管理

2.1 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2.1.1.市场交易主体包括新能源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简称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现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电力调控中心)。

(1)新能源企业(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2)燃煤自备电厂(被替代方):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燃煤自备电厂。

(3)电网运营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网运营企业。

2.1.2 新能源发电企业

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发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3 燃煤自备电厂企业:

负责自身的发用电安全;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和需求侧管理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4 电网运营企业

调峰替代交易的输电方,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售电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相关信息;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2.1.5 市场运营机构

(1)负责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调峰替代交易;负责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管理;负责编制交易月度计划;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抄录、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经授权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发电侧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相关业务咨询。

(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电力电量实时平衡;负责提供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落实。

(3)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提出调峰替代交易准入和退出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准入结果,组织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后,并在交易平台上对通过审核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赋予调峰替代交易权限;对上年开展了调峰替代交易、但本年度资格复核不通过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由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准入名单,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调峰替代交易资格。

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2.2.1.基本准入条件

参加调峰替代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的交易。

2.2.2.市场准入条件

2.2.2.1新能源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已转商业运营;现阶段在6月30日前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消中标电量。配套直流(如天中直流)外送的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企业暂不参与;

2.2.2.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其机组应与所属企业用电负荷相匹配,即通过企业自身发、用电方式的调配,可实现稳定性、连续性、实质性下网负荷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即可以采取降低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出力或停机备用等措施,实现一定的下网电力、电量,扩大电网调峰能力,实质性提升新能源企业消纳空间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和“背压式”自备电厂机组暂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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