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发布于2009年12月26日,至今尚不足6年半。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然而,在该法律生效后的2010—2015年,全国弃风电量损失达998亿kWh。可见,法律并没有管住弃风问题。
连法律都没有管住的问题,部门规章管的住吗?
2、政策的约束性
电改配套文件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享有优先发电权;然而,如果电网公司不让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然而,如果达不到这个比例,责任主体将会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于违反规则的成本,那这个政策的落实效果很难乐观。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中,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并提出,如果达不到保障小时数,电网要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补偿费用。然而,不同年份投资的项目,投资成本不同,保障小时数如何确定才能保障投资企业的基本收益?这个数据什么时候发布?
上述政策,都表达了政府良好的愿望,但都缺少对违约企业的具体约束办法,一旦违约后,很难追究责任。再来重点看一下刚刚发布的三个试点的消纳措施。
表1:三个试点省份的消纳措施
从上表可以看出,三个试点方案已采取的消纳措施和未来计划采取的消纳措施基本相同;在未来的消纳计划中,除甘肃外,并未提出每项措施要实现的量化指标。因此,三个方案更多是方向性的,可操作程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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