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有关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9号),现就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本次战略合作协议涉及金额高达100亿。请补充披露该合作金额的具体依据,并结合环能国际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其履约能力。
回复:本次拟合作光伏电站项目总规模1.2GW,基于目前市场价格计算,本次合作拟定的总金额计划为人民币100亿元,公司拟用现有自持的光伏电站项目约300MW、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220MW、以及未来三年拟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等作为标的开展合作。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国际”或者“乙方”)截止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53,69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44,980万元),净资产42,61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35,704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1,31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103万元),净利润-7,831万港元(折合人民币-6,561万元)。
环能国际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物业投资、天然资源及能源以及资讯科技相关的业务。环能国际在当前已有财务资源的基础上,未来拟通过配股、供股、增发新股等方式自主募集资金,同时,拟与符合资格的境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和筹建新能源投资基金,以其自有资金及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的符合资格的投资资金,一起参与上述合作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的募资方式,募资规模,基金合作模式及各期基金投资规模,需要根据拟参与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当时融资市场的供需情况、以及最终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的结果来确定。
结合环能国际目前的主要财务指标状况,以及鉴于环能国际后续需要通过募资融资来实施相关合作,同时上述募资融资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双方针对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及能否履约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告中关于战略合作的具体合作模式的披露不够充分,请明确说明“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投资、建造或参与合作的具备稳定收益的光伏电站投资项目”的具体合作方式。
回复:根据目前光伏电站投资、建造及出售的模式,海润光伏负责光伏电站项目前期开发、取得电站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依法应取得的所有政府部门的核准、批准、许可及同意等文件、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电站的并网;在前述光伏电站符合并网条件之后,由环能国际以及其拟筹建设立的新能源投资基金收购海润光伏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三、公告称“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预计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有积极作用”,请公司补充说明前述经营业绩影响判断的主要依据。
回复:2011年下半年起,公司开始在海外及国内投资、建设、运营光伏电站项目,电站销售也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目前公司光伏电站EPC、光伏电站持有运营以及已并网光伏项目转让等相关各项收益已成为公司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公司出售了包括控股的内蒙古通辽欣盛100MW光伏电站项目在内的多个光伏电站项目(详见于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出售控股的内蒙古通辽欣盛100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1),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转让光伏电站138MW。
如果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得到履行,可相应增加公司已并网电站的退出渠道。公司如果在2016年转让目前自持电站以及在当年建成且能并网的电站项目,预计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有积极作用,鉴于具体项目合作事宜以各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因此上述对2016年经营业绩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