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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泰浩:光伏发电从新能源变为真能源需跨越三道障碍(三)

发表于:2016-02-24 10:48:56     作者:金子宪治 来源:日经BP社

——关于“收购价格的确定”,在2015年度,变更了FIT的运用规则,确定的时间从“申请并网”时改为了“签订并网协议”时。

松山:直到确定收购价格的时间这一步,以“调整运营方式”都解决了。此次因法律修订,认证的时间改为了“签订并网协议”之后。走到了签订并网协议这一步,就能获得融资,事业实施的确定性会大为增加。

反言之,如果没有签订并网协议,就得不到融资,事业计划就无法进行。按照这个思路,一开始就应该把“签订并网协议”作为认证的条件。但之前并没有这么做。所以这次法律修订,要在条件中加上这一条。

推行新认证制度不是为了清除停滞项目。而是要连同新项目在内,还其本来面貌,支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空头项目还是已运转的项目,所有项目都要通过新的认证制度,重新取得事业计划认证。当然,已运转项目已经签订并协议并了网,视同为取得了认证,在过渡到新认证制度后,仍将维持目前的收购价格。

对于空头项目,从施行之日起,将会实施一段时间的过渡性规定(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签订并网协议,取得新认证,就不能享受现行认证制度的优惠条件(收购价格等)。在法律修订生效之前,希望这些运营商决定要不要签订并网协议,取得新认证。

到法律修订生效的时候,在2012年度取得认证的40日元项目已经过了5年。而一般来说,签订系统并网协议只需要9个月。对于研究事业的可行性,5年的时间应该足够了。

“无限制、无补偿”的项目也可以自筹资金开展

——签订并网协议需要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费用。费用的金额在上涨。

松山:系统强化费用变高,募集运营商共同负担的机制已启动,倘若采用了这种方式,中间会设置过渡性措施。如果不算太高,要想过渡到新认证,只要支付工程费用,签订并网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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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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