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十五)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不低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30%,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从省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各级地方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省级彩票公益金安排向贫困县倾斜,明确投入比例;中省在贫困县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并加大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贫困县对中省下达的各项专款,可以整合用于脱贫攻坚项目;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十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建立省级贫困地区发展基金和省级农产品信用担保公司,搭建融资平台;对有条件的贫困户,由各级扶贫部门和帮扶干部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基准利率,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和免抵押小额贷款,扶贫资金全额贴息;用足扶贫再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政策,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支持国开行陕西省分行、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延伸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乡镇全覆盖和金融业务行政村全覆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能人大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互助资金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调动各金融机构积极性,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加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和价格保险,将其纳入保费补贴;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推广以设施大棚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确保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十七)完善脱贫开发用地政策。实施“双退”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贫困地区土地利用和林业规划;将宜林地中的宜耕地从林业规划中退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贫困县,并专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向贫困地区倾斜;对贫困县实行节约用地指标省域范围内挂钩流转,增加挂钩收益用于易地移民搬迁;优先建立贫困地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十八)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持。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应用,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依托大学、院所、企业建设青年农民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开设脱贫攻坚班;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和本土人才定向培养计划;加大对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省市县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改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第一组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省、市、县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小组会;市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把精力集中在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上;县级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精准识别、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非贫困县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贫困村、贫困户的脱贫任务;选好配强贫困县党政主要领导,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优先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任职;对在一线定点扶贫干出成绩、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继续坚持省级领导包村、市级领导联县包村包户、县级领导联乡镇包村包户制度;层层落实脱贫责任制,立下军令状;市县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脱贫攻坚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脱贫攻坚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扶贫任务重的县机构单设,充实配强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乡镇要有专人。
(二十)严格考核督查问责。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逐级督查制度,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实行脱贫攻坚“一票否决制”;2016年出台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脱贫指标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贫困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选好配强贫困村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大从优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乡土能人、复退军人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的力度,全面落实村干部补贴待遇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政策;注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驻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加快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十二)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扶贫先扶志,发挥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其转变观念,不等不靠;大力宣传脱贫攻坚的先进事迹,营造勤劳致富、脱贫光荣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的贫困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根据贫困群众需求制定扶贫措施,认真落实一事一议、村民自建、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打造“厚德陕西”道德建设品牌,发挥乡规民约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群众监督和群众评价,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二十三)搞好定点扶贫和驻村帮扶。积极配合中央单位开展赴陕定点扶贫工作,做好协调服务;继续坚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军和武警部队、省属国有企业定点扶贫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级单位落实扶贫责任;完善单位包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联户的机制,2016年上半年实现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全覆盖;适当调整干部帮扶贫困户办法,实行省级机关处以上、市级机关科以上、县级机关股以上对口到户帮扶制度,特别是帮助贫困家庭大中专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并指导就业;强化驻村联户扶贫跟踪管理,落实保障措施,建立考核、激励、问责机制,做到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内结余的工作经费可以用于脱贫攻坚;倡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联系家乡义务帮扶贫困户;省属国有企业要选拔优秀年轻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企业任职。
(二十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搭建扶贫爱心平台,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优势和作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精准扶贫行动;发挥好“10·17”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组织社会捐赠活动,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强化苏陕对口协作,以企业合作为载体,按照我省贫困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共建产业园区,推动人才、资金、技术流入;积极倡导省域内经济强县与贫困县结对帮扶活动;加强扶贫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和实施好世界银行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等外资扶贫项目;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大力宣传脱贫攻坚的成功经验、巨大成就和先进事迹;认真施行《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