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和创新发展。
比如我国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与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
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
另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补贴申报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
我们也看到,我国在新能源利用技术上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整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风电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核电技术还是储能技术、电网技术,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创新发展空间。
因此,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和创新发展。比如增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常规发电高,如果不强制性规定发电企业承担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义务,发电企业不会自觉产生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因此,所谓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是欧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目前只是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部发电量中所占比例的指标,该指标并不直接约束特定的发电企业,如果不根据前述指标为每个发电企业设定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实现将缺乏制度保障。
另外,市场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充分考虑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的过程中,应该继续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建立适应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运行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保障对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切实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十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逐步形成、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完善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价格、补贴、税收等制度,依法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