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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法制体制不断革新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发表于:2016-02-03 13:36:24     作者:马建胜 来源:国家能源报道

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正好走过了十个年头。十年来,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对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法制建设推动行业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十年时间。期间,在2009年12月26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修订,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规章,《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政策办法。

随着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逐步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建设过程,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主干,辅以《电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30多部相关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分类分地区上网电价管理和电价附加费用补偿、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补贴等主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在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等专项发展规划中,也确定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和布局。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同时,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制定了多个专项规划,加快对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技术研发、检测认证、配套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快速发展。截至“十二五”末,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球总量的24%,新增装机占全球增量的42%,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到2015年底,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3.2亿千瓦、1.2亿千瓦、4300万千瓦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4.8亿千瓦左右。

同时,当前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力推进,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可以说,新一轮电改也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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