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激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要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逐步建立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循环递进机制,加速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光伏技术和产品,采取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先进技术产品扩大市场,加速淘汰技术落后产品,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
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国家支持的解决无电人口用电、偏远地区缺电问题和光伏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国家援外项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建筑设施上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采用“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
四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国际一流太阳能制造研发企业。利用国内光电规模适度的“市场倒逼”机制,在做好光电综合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光电项目集中规模招投标制,扩大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少、生产成本低的大型制造企业的市场份额,促进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小微光电技术研发企业,鼓励和推进产业骨干大型企业与小微技术研发企业的强强联合和资源的有效整合。
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调整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实施《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做好法规间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套法规应对我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明确的、具有强制性的目标要求,提出明确的责任人和相应的处罚规定,针对保障性全额收购政策制定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等。
二是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电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光电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三是加强产品检测认证。加强光电产品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逐步提高产品认证标准,提高光电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能力。光电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产品试验、例行检验所必须的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关键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并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凡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
四是加强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光电项目采用的关键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与认证送检产品保持一致。光电开发投资企业应建立关键设备的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在产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对产品技术指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五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各地能源监管机构要从项目设计、设备质量、安装施工、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方面建立全过程监管,加大争议协调解决力度,将有关监管情况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引入全社会监督。
按照国能新能[2015]194号文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太阳能市场产品开展技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关键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完善技术质量管理政策,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产品未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制造企业予以公告。对国家组织实施的“领跑者”计划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测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检查是否达到承诺的指标,在工程投产一年后进行后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六是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如对严重“弃光”问题,应该从光电专项规划、消纳市场落实、年度指导规模计划、发电项目核准、配套电网工程核准及建设、电源调峰能力以及设备质量等各环节,进行依法依规追责,并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