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1、项目公司向中利腾晖支付至EPC总价款的90%。
①目标项目1、目标项目2完成安全、消防、环保等竣工验收,取得各目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以及关于消防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②目标项目1、目标项目2已取得电价批复文件(含国补及地方补贴);
③收到中利腾晖出具的等额收款收据。
(4)余款10%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起12个月付清。
5、其他主要约定事项:
(1)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承诺及说明,从而使得其他方(“守约方”)承担或蒙受任何索赔、 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开支,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守约方免除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2)出让方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债务,以及在过渡期发生且受让方认可的债务(含或有负债),由出让方负责偿还。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目的
常熟宏泰、北京启元将联合持有的标的公司1股权转让给常熟中巨即标志着将公司总承包EPC工程并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成功转让;中利腾晖将持有的标的公司2的股权转让给常熟中巨即标志着公司总承包EPC工程并持有的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成功转让。此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继续发展光伏电站业务,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光伏电站业务盈利模式具有深远意义。
2、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成功实施后,将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产生积极影响。年均合同金额预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的10%,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年初至公告披露之日,中利科技、中利腾晖与常熟中巨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结论 公司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李永盛先生、金晓峰先生认真审议了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并进行了书面认可。三位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继续发展光伏电站业务,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光伏电站业务盈利模式具有深远意义。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等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子公司转让150MW光伏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常熟宏泰与北京启元与常熟中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利腾晖与常熟中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神木新能源、海南中晖分别与中利腾晖、常熟中巨签订的《EPC总承包及相关事项之协议书》;
3、董事会决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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