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
近年来美国光伏市场快速发展,取决于运用了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即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最近几年逐步占到美国光伏新装机市场份额s。%以上。该商业模式值得中国市场借鉴。
这种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在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出现了一个中间服务商,即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商(服务商),在这个商业模式中,服务商是电站的具体建设者和运营者,其角色为一方面和终端用户签订长期的购电协议(PPA),一方面负责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成后,所发的电量按照PPA约定销售给终端用户,从而产生现金流以偿还融资。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用户多为散户,即中小型工商业和家庭用户,个体规模较小;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要与大量的客户一对一的衔接,则难免成本过高。同时光伏系统初期成本较高,这些中小型工商业和家庭用户往往无力独自承担,从而难以享受国家优惠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这种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的优势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商充当了衔接金融机构和中小型用户的平台作用,将分散的终端用户化零为整,与投资者能够较好的衔接,从而撬动了分布式光伏在美国的迅猛发展。这种商业模式特别适合在人口或工商业密集,总体电力需求旺盛的地区开展。一方面众多中小规模的电力用户能够在不付出任何前期投资的情况下以比电网更便宜的价格消费电力,长期的购电协议则保证了现金流的稳定性,能够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电力是必须消费的能源,长期购电协议项下的现金流稳定有保障,再加上政府补贴,因此风险较低。同时服务商的介人也降低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沟通成本和面临的信用风险。
此外,在这种创新商业模式中,不仅终端用户和金融机构取得了双赢,服务商依托在这种商业模式和平台服务中的核心作用,也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例如美国的太阳城(SolarCity)公司于2012年年底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在他的身后,还活跃着包括Sunrun,Sungevity在内的一大批追随者。
3.中国借鉴上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应用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经济前提,即现有的补贴政策力度是否能够支持服务商、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各自的需求和对回报率的要求,即服务商取得合理的利润、金融机构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终端用户得到便宜的电价;二是政策前提,即光伏电力的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方便的以电网代替储能装置,随存随用,并以净电量结算。
对于第一个前提,由于目前中国政府补贴力度较大,基本可以实现通过该模式达到服务商、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三赢的效果。对于第二个前提,即净电量结算制度的应用,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制定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目前国家电网也已有相关政策出台。
因此,如果说国家能源局主导的18个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是针对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那么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则更适合在人口和工商业相对较密集的我国城市社区和工业园区进行推广,且已具备了相应的前提。
四、融资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应建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单个项目投资较小融资需求不大,‘二是借款人实力一般较弱,除了发电应收账款质押外缺少其他相对完善的信用结构。对此类项目的融资支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特点设计差异化的结构和模式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小、单个项目投资少、成本较高,基本为屋顶建设或建筑一体化,有的“事前补贴”,有的“事后补贴”,建议设计不同的结构和模式:一是对“事前补贴”和“事后补贴”采取不同的资本金比例、偿债覆盖率要求等;二是对“事前补贴”、“事后补贴”和“无补贴”等不同类别项目的信用结构做出有区别的合理安排;三是针对科技部金太阳示范工程中部分“事前补贴”未及时到位的情况,可采用融资再安排贷款和项目贷款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2.对中小企业客户以统贷平台的方式予以支持
可选取实力较强的光伏发电企业或者其他融资平台作为统贷平台,根据平台梳理的该类贷款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授信,由统贷平台指定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于该类项目并网成功后现金流较为稳定且享受较大的政策补贴,风险较低,可着重考虑实施。
3.突出重点,支持审批手续完备的项目
重点支持国家能源局批准的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项目、纳人科技部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和审批手续较为完备的项目。支持部分实力较强的电力企业(如五大电力集团、中节能、中广核等)参与或控股企业参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尝试采用融资租赁模式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资金难题,可尝试采用的融资租赁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到新能源建设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分布式光伏电站面临的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