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海润香港未来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对其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一致同意提供该担保,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披露。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香港拟与康富国际签订《买卖合同》,海润香港拟向康富国际采购总金额为 1,141.19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7,387.04 万元)的光伏组件,为确保海润香港与康富国际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本公司愿意为海润香港履行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 5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不包含本次1,141.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387.04万元)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13,607.45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5.4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