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规定,初步确定海润光伏索赔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刘华浩律师称,目前他所受理的海润光伏案索赔金额已经超过千万,目前已经缴费立案。
诉*ST海润索赔人数未逾5%
然而,参与*ST海润索赔的投资者恐怕只是是冰山一角。刘华浩分析,“佛山照明(000541.SZ)索赔案是近年索赔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影响力最大的股民索赔案件,该案理论可索赔股民人数近16万,但实际参与索赔的人数不到3000人,参照该案,预计海润光伏真正参与索赔的人数占比不会很大,很难超过股民人数的5%。”
除了行政处罚外,《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了上市公司违法的民事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就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距今已经十多年。这期间,被行政处罚的公司虽然很多,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起诉不多。
此外,根据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是不能起诉的。这个规定也在无形中挡住了大批可以维权的投资者。“行政处罚是这类诉讼的前置条件,有些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非常明显,但由于没有被处罚,股民想起诉,法院也不立案。”刘华浩说。
处罚何时能让失信者“疼痛难忍”
在证券市场上,除了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还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两类。
因为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由虚假陈述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获得赔偿的案例比较多。刘华浩透露,其近期代理的佛山照明、美达股份(000782.SZ)等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均已经胜诉获赔,另外还有案件达成了和解获赔。
比较而言,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胜诉获赔的可能性就要小很多。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
今年9月30日,8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其中6名投资者胜诉。这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领域胜诉的第一案,此前国内所有的同类案件,全部败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仍然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采取选择性消极对待,通常理由是最高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迟迟没有出台,最大的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的基层判例太少。二者理由相扣,最大的受害者却是投资者。
一方面是索赔投资者人数不足5%,一方面还面临着司法解释欠缺下的索赔败诉。刘华浩认为,目前《证券法》规定的该类违法行为的最高行政罚款为60万元,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收益相比,显然违法成本太低了,“为什么现在该类违法行为这么多,显然与违法成本低具有莫大关系。”
“就行政处罚而言,虽然“股市黑嘴”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而被没收1.25亿元人民币、罚款1.25亿元人民币,但绝大多数失信者还没有被罚得倾家荡产。”刘俊海认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与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的短板,很少有市场主体被处罚得疼痛难忍。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主体失信的侥幸心理。
而且长期以来,受处罚的主体多是上市公司,其背后真正的自然人受益者所受的处罚非常少。刘华浩说,大部分投资者的起诉对象都是上市公司,鲜有选择起诉自然人的。
今年,刘俊海不止一次提出建议把资本市场中的市场禁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张到资本市场中的每一个商人,增设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公司失信行为给潜在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上市公司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是公司上市的主要受益人,也是欺诈上市的始作俑者、主要策划者与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