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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政府不当干预如何影响光伏产业?

发表于:2015-11-26 00:04:00    

本文在“市场失灵论”和“体制扭曲论”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不当干预论”,以解释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出现产能过剩的原因,并以光伏产业为例,将光伏产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三个环节,从政府行为、产业内部环节和供给视角分析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在实证分析中,本文利用生产函数法测度了光伏产业及其三个环节的产能利用率,量化测算了政府补贴、土地价格扭曲程度和金融支持水平及其对产能过剩的影响程度。

研究结果显示,光伏产业不仅呈现出结构性产能过剩,还出现体制性产能过剩;近年来,政府偏好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不当干预,引致和加剧了光伏产业的产能过剩,但对其内部各环节产能过剩的影响程度存在明显差异;总体而言,光伏产业中政府干预程度越深的环节,产能过剩程度越严重。化解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应转变传统扶持政策,避免政府不当干预行为,进一步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提高关键技术研发和制造能力,形成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动力机制,避免陷入新兴产业链上的“低端锁定”。

一、问题提出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和新工业革命带来的挑战,中国先后推出了一揽子刺激计划和产业政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政府扶持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近年来,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却出现了产能过剩、效益下滑和发展停滞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光伏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典型代表,本文以中国光伏产业为例,探究其产能利用率现状和产能过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化解产能过剩、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避免战略性新兴产业走上传统产业发展老路,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根据张伯伦等人的经典产业组织理论,产能过剩往往出现在垄断竞争市场中,而中国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光伏、风电等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行业均呈现出过度竞争状态。因此,传统的经济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现阶段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内学者对于产能过剩形成机理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市场失灵论”和“体制扭曲论”。林毅夫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容易对前景良好的产业产生共识,出现“潮涌现象”;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备,投资者对行业内企业数目不确知,投资协调难度大,因而出现产能过剩。

这种由“市场失灵”造成的产能过剩,应通过政府干预进行治理。江飞涛和曹建海ra认为市场失灵假说与现实不符,由政策性补贴竞争所带来的体制扭曲是导致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耿强等、王立国和鞠蕾等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官员激励相容和体制扭曲加剧产能过剩的程度。上述文献大多是从宏观经济和传统行业角度分析产能过剩的形成机理,那么,对于正处在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失灵和体制扭曲是否也能解释其产能过剩出现的原因呢?李琪认为,新兴产业属于朝阳产业,产能过剩只是短暂性的供过于求,政府干预在初期是必要的。傅沂则认为,政府对光伏产业“输血式”的扶持是按照传统发展思路设计的产业政策,并不适合光伏产业的本质特征。

从现有文献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研究存在三点不足:①大多是从宏观经济和传统行业的角度研究产能过剩问题,从微观视角实证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较少;②从整体产'业角度进行探讨的较多,而详细分析各生产环节产能实际利用状况的文献较少;③已有文献大多是从市场失灵和体制扭曲等维度分析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分析相对不足。本文将从微观视角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提出“政府不当干预论”,从政府补贴、土地价格扭曲和金融支持水平三个维度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形成机制,并围绕以上三个维度构建相关指标以测度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从供给角度实证分析政府干预对光伏产业及其产业链各环节产能过剩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政府不当干预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

产能过剩的理论诠释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或成长期,一般不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产能过剩,即使出现也是一种周期性的短时间供大于求现象%然而,中国战略性新k产业的产能过剩属于大范围、长时间的非周期性产能过剩,这种非周期性的产能过剩很难用“市场失灵论”和“体制扭曲论”进行解释。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形成原因和机制需要从政府不当干预行为人手进行分析。

由于市场不完备性、公共品供给、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溢出等因素存在,市场经济总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逻辑起点,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为了实现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缩小收入差距、缓解有效需求不足、抵消不完全竞争的消极影响、实现充分就业、保护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等目的,也需要政府发挥相应职能,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不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双手齐下”。然而,政府干预应以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准则,不能阻碍或限制市场有效竞争,更不能完全替代市场机制。综合考虑政府干预的力度、时间、范围、手段和效果,可以将政府干预分为适度干预和不当干预两大类。适度干预指的是,政府在干预经济时,遵循成本一收益规则,通过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采取符合有效市场假说的政府行动,弥补市场失灵,扶持弱势产业发展,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保护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调节作用。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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