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保障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发电系统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偷盗和爆炸。
2.机器设备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设备供应商不履行质保义务或倒闭
在设备质保期内,设备供应商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质保义务,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设备费用。
4.营业中断保障
由于第三部分的保障内容,即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引起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5.系统意外事故造成的业主的损失
由于系统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承载系统的主体发生损失,例如烧毁,以及导致经营停业导致的实物及财务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