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采用非传统水源应用技术。我市属水资源十分匮乏地区,节约用水已成当务之急。新建项目必须考虑雨水回收利用,采用“渗、滞、排”技术,在此基础上鼓励采用“蓄、净、用”技术进行雨水回收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所有新建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中水回用技术,并加强中水设备维护管理。
七、积极宣传,加强监管。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的认知度,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二是加大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监管,提高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质量。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是强化绿色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控设计变更,防止出现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严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日常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中严格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市场主体责任。五是实行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处的显著位置要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绿建标准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所规定的强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