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5-2016年度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3.资金安排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职责分工
(一)南庄镇、各街道办事处镇(街道)职能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筹集落实镇(街道)所需负担经费,做好区、镇(街道)两级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
(三)区财政局配合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及时安排落实区级所承担经费。
(四)区供电局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