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5年在建分布式光伏项目
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且2015年内能够建成的项目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自然人项目暂只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方案意见);
2.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许可意见;
3.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土地证、使用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复印件;
4.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
5.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助资金(含预拨)
(一)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015年9月底前已建成项目,市级部门验收后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拨付;在建项目按上述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审核确认后,预拨付部分补助资金,待建成后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正式申报,经审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