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
九润管业、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海润光伏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3.04%。截至2015年1月20日,共累计卖出91,155,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九润管业虽然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未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减持股份比例,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九润管业属于持有海润光伏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九润管业卖出海润光伏股票106,357,861股,2015年1月27日当日又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000股,2015年1月28日卖出海润光伏股票50,839,884股。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海润光伏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亊长杨怀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曹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九润管业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鉴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持股比例较小,且其减持行为在前,当九润管业减持到一定比例时方达到5%的信息披露临界点,因此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九润管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九润管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向东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九润管业将持有的海润光伏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曹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四)对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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