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购股款支付方式
认购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标的股份及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生效条件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货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影响
为更好地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和贯彻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480MW光伏电站的建设及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市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保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邹承慧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有利于保持公司主要股东股权结构稳定性,体现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所募集资金也将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支持。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就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每股9.32元人民币),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爱康实业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体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所募集资金也将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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