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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细则

发表于:2015-10-17    

五、要求

(一)加强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一年,不得延期,有效期内未经过并网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省市补贴资金。严禁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严禁弄虚作假去、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外,5年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

(二)优化服务。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各营业厅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并网申请“绿色通道”,明确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各单位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建立“首问负责制”,对推诿扯皮和不按照规定办理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统计监测。每月3号前,项目单位将上月光伏发电在建项目进度或建成项目运行情况报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每月5号前,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将上月管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情况、在建项目进度和建成项目运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在每月5号前,将项目并网情况、建成项目发电计量情况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发改委。

(四)开展资源调查。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对具备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屋顶外墙及废弃土地、荒山荒坡、滩涂、鱼塘、湖泊和污水池等场所进行资源调查,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推动和鼓励企业(自然人)投资或出租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禁止业主哄抬使用价格,扰乱正常开发建设秩序。2015年11月1日前,请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将本地光伏发电资源统计情况和管理措施报市发改委。

  西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

  2015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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