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太湖县2015年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太湖县2015年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95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要求,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帮助贫困群众开辟稳定的增收渠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战略部署,实现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我县按照国家光伏扶贫工作要求,决定从2015年开始分3年实施67个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项目。其中,2015年选择20个基础条件好的贫困村、1000户贫困户,在建筑物屋顶、农户院落、周边荒山荒坡地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2015年完成投资3360万元,其中1000户用光伏电站完成投资2400万元,20个村级光伏电站完成投资960万元。
光伏发电量按照1元/度电(含17%增值税)全部上网进行财务核算。按照光伏发电设备25年有效运营期及年均日照时间等专业技术数据测算,1000户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户年平均收益不低于3000元,在有效运营期内总收益约7500万元,其中:收回投资成本2400万元(不含贷款利息),直接收益约为5100万元。村级光伏电站,每座年均收益6万元,有效运营期内总收益3000万元,其中:收回投资成本960万元(不含贷款利息),直接收益约为2040万元,有利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持久增收项目。
二、实施方式
(一)村级光伏电站。
1.指标分配。2015年初步安排20个村级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具体安排情况见附表1),逐年推进。指标分配根据各乡镇贫困村个数在全县67个贫困村的占比,占比在10%以上的乡镇各安排2个村,其它乡镇各安排1个村。贫困村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资金能按时筹集到位的,乡镇可以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须报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资金筹集。建立1个村级60KW光伏电站,需投入48万元。其中:县政府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10万元,其余缺口资金由各项目村和帮扶单位自筹解决。村级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后,其发电收益用于解决贫困村公益事业和贫困户资助。
(二)户用光伏电站。
1.指标分配。2015年,全县计划实施1000户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各乡镇指标根据2014年建档立卡在档贫困户数按因素测算法分配(具体安排情况见附表2)。宣传工作做得好、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到位快的乡镇、村优先安排实施。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村工作进度和农积极性,可进行年度指标调配。
2.选户条件。通过2014年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在册贫困户。扶贫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卫生,并自筹资金到位。
3.安装条件。
(1)有良好的光照条件。光伏电池组件四周无树木、山岭及建筑物遮挡;如有树木遮挡阳光,须同意砍伐遮光树木。
(2)有适合的安装条件。一是房屋有水泥整浇屋面平顶,结构相对较好、承重800公斤以上、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二是住房系草危房的,在周边有适合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场地有坡度的,倾角不大于30度。有220V交流电源且单独立户的电表,且电表户头与户主姓名一致。
4.选户方法和原则。
(1)五比较、五分析。比较家庭经济,分析收入来源;比较家庭资产,分析消费水平;比较家庭劳力,分析勤劳观念;比较住房条件,分析生活质量;比较贫困程度,分析致贫原因。
(2)五优先、五不准。三人以上,生活特别困难,没有劳动力导致贫困的贫困户优先;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虽有固定收入来源但仍不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残疾导致贫困的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优抚军属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贫困户或二女户的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的50岁以上失独或未生育子女的贫困户优先。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含教师、村干、国企职工)家庭不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不准;有汽车的家庭不准;有公司或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不准;子女或父母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或抚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以及其他为套取国家扶贫政策补贴扶持而人为主观恶意分户的不准。
5.选户工作流程。
(1)申请。乡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宣传光伏扶贫政策,明确目标任务。以村为单位,组织县乡村结对包帮干部,深入村组,进村入户,摸排上报的实施对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村两委审查把关,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实施光伏扶贫项目贫困户,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015年8月底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
(2)审核。村级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逐村逐户实地查看,审查初选对象是否贫困、是否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确定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等后,确定实施对象,填报《太湖县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对象申报表》(纸质、电子版),纸质表格由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定后,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县扶贫办。
(3)审批。县扶贫办会同县发改委、供电公司、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相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逐村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对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贫困对象,2015年9月底前向乡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4)资金筹措。建立1个贫困户3KW光伏电站,需投资2.4万元。其中:农户自筹资金0.2万元,县政府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8000元,安排小额扶贫贷款1.4万元(小额扶贫贷款从发电收入中逐年偿还)。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资金筹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