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示范项目组织
(一)示范项目申报。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经济性较好、实力较强的投资业主编制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项目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分开编写上报。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请于10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示范项目审核。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审核示范项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设备的国产化率、经济性测算指标的合理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是否具备近期开工条件等,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名单。
(三)示范项目上网电价。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根据投资经济测算报告进行统一评审,综合比较后提出上网电价的建议,若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中的数据明显不合理,则将该项目从备选名单中剔除。
(四)示范项目确认。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进入备选名单项目的经济性、设备国产化率和技术先进性,对名单项目进行排序并确认示范项目名单。
(五)示范项目建设。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附件:1、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
2、《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