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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5-09-15 09:03:42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三)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地役权使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土地流转款。

(四)项目主要设备购置规定。企业需承诺项目建设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使用合肥本地产品,且符合国家能源局等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的“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

(五)制定生态补偿和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企业需制定结合生态治理和(或)设施农业和(或)渔业养殖方面的方案,对适宜种植的土地要实行套种,杜绝土地资源浪费。

(六)规范投资协议签订。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协议管理各项责任。协议签订要明确管理范围,规范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完善项目管理手续。所有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必须重新补签《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和《地役权使用合同》,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有开工的项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由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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